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53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够帮助叶县马庄乡习楼村村民娄某甲的儿子娄某乙安排进叶县高级中学当教师为由,先后两次收取娄某甲35000元人民币,后刘某某未将娄某甲儿子娄某乙安排进叶县高级中学工作,自己将钱财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娄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娄某乙、娄某丙、涂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