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4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0日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网吧楼上**出租房内,以女性身份通过陌陌搭识被害人后,用改变定位的QQ向被害人发布招嫖信息,谎称招嫖需要支付车费、保证金和服务费等费用,欺骗被害人向其转账,合计骗得财物人民币929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陌陌和QQ社交软件,以虚构网络招嫖信息,需要被害人支付相关车费、服务费、保证金为由,欺骗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的被害人张某乙通过QQ向其转账,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600元。
2.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陌陌和QQ社交软件,以虚构网络招嫖信息,需要被害人支付相关车费、服务费、保证金为由,欺骗位于苏州市吴某某**小区的被害人张某甲通过QQ向其转账,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100元。
3.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陌陌和QQ社交软件,以虚构网络招嫖信息,需要被害人支付相关车费、服务费、保证金为由,欺骗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小区的被害人张某丙通过QQ向其转账,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100元。
4.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陌陌和QQ社交软件,以虚构网络招嫖信息,需要被害人支付相关车费、服务费、保证金为由,欺骗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枫桥镇的被害人李某某通过QQ转账向其转账,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98元。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手机(照片);
2.书证:QQ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3.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接受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娜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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