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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家园****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辩护人项伟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中旬至月底,向苏州市吴中区**街**棋牌室的老板李某某谎称自己是**装饰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员工,以需要香烟回报客户为由,先后9次从该棋牌室骗取软中华香烟80条、硬中华香烟6条,约定价值合计人民币50670元,月底由公司统一支付。后被告人刘某某将骗取的香烟全部低价出售给姑苏区一家香烟回收店,并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销货清单》、转账记录等;

2.证人孙某某冯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湘  萍

20203月1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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