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嘉鱼县**镇**街**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街**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6月10日、2020年7月24日至8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2020年7月11日至7月25日、2020年9月25日至10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进购摩托车为由,向被害人胡某某借款,胡某某要求提供抵押,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且提供抵押的房产证为假的情况下,借款10万元。经查,该款项未用于进购摩托车。2011年7月,刘某某离开嘉鱼县并失去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退还10万元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婷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东莞市**镇**街**栋**室。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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