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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组,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组。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井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化名 “刘某甲”在“陌陌”交友软件上认识被害人曾某某,谎称是承包塔吊的老板,在乐山安谷镇、井研县雍景兰庭工地承包工程,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交往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曾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3220元。

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买车”欺骗被害人曾某某,被害人当天两次微信转账共计10000元,另向亲友借款现金13000元,在被告人承租的井研县****号房屋内交付给被告人刘某某。

2.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奶奶过世”欺骗被害人曾某某,被害人当天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

3.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父亲生病需用钱”为由欺骗被害人曾某某,被害人将2000元现金分两次拿给被告人刘某某。

4.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老表出车祸”骗被害人曾某某,被害人当天微信转账1800元及2000元现金给被告人刘某某

5.2019年4月、7月被告人刘某某虚构“承包工地要发工人工资、维修塔吊”等事实,欺骗的被害人曾某某,被害人通过微信多次转账,共计342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眉山市青龙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渝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 散页材料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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