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2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长期沉溺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后,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先后骗取朋友的车辆,并以朋友车辆为抵押借款的方式来获取钱财进行赌博。
2019年6月18日,刘某某以用车办事为由,从朋友梁某某处骗走路虎发现4越野车一辆、并将该车抵押给孟某某,从孟某某处将之前抵押的玛莎拉蒂轿车(该车作抵押获高利借款20万元)换回,以此作为其20万元高利借款抵押。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用车办事为由,从同学王某某处骗走奔驰CLA轿车一辆,并将该车抵给崔某某,从崔某某处获得钱财10万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用车办事为由,从朋友严某某处骗走宝马X5越野车一辆,并将该车抵押给孟某某,从孟某某处获取钱财18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将所骗车辆抵押后所获取的钱财均用于赌博,挥霍一空致无力偿还后,遂潜逃至缅甸,后被缅甸警方抓获并移交回国。经鉴定上述被骗车辆共价值105万元,所骗车辆案发后均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境远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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