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现住本市津南区**镇**家园**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道**里**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患偏瘫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为其本人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接续登记。2015年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持医保卡多次在天津河西宜康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天津名津代谢病医院等医疗机构偏瘫门特挂号、就诊、开药,后将开出的药品部分自己使用,部分变卖牟利,累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47847.68元。
经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影像诊断报告、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刘某某偏瘫门特支付明细表、刘某某偏瘫门特结算明细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情况说明等书证;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铭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031****。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七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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