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身份证号码342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队。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工友柏某甲想为儿子柏某乙找工作的心理,虚构能够通过亲戚段某某的职务便利,帮助柏某乙进入安徽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运行检修分公司合肥运检站工作,后陆续以打点人事、缴纳培训费等诸多名目,多次向柏某甲、柏某乙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12740元。2020年4月28日,被害人柏某甲发现被骗,报案至肥西县公安局。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2020年7月13日,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审查起诉,经多次传唤其拒不配合,后经查实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邻居梁某某结识被害人夏某甲,夏某甲从梁某某处得知刘某某在国家电网上班,可以安排人进入国家电网的公司上班,于是央求刘某某为自己的父亲夏某乙安排工作,刘某某表示同意,并以交纳押金等名义,骗取夏某甲2000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发工资的名义,向被害人夏某乙的账号转入4850元。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以更换的工作地点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乙500元。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夏某甲结识了被害人胡某某,得知胡某某想做关于废钢材、铝线的收购生意,便表示自己的妹夫是安徽省送变电公司的副总,可以帮忙。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带领胡某某等人到繁华大道附近的一个工业园参观后,取得了胡某某的信任,当日夏某甲代替朋友胡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1000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邻居王某某结识了被害人张某甲,随后便以自己是国家电网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张某甲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600元。同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以可以为张某甲的哥哥张某乙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了张某甲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2日、4日,被告人刘某某的近亲属代其偿还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柏某甲、柏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 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3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 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 移送本案全部侦查卷宗叁册;
3. 移送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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