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月13日至2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化肥即将涨价”、“预交化肥货款可以提前锁定价格”等理由,骗取孟某某化肥货款共计4221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如数退还骗取的42210元货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害人孟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等笔录,谅解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活期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琨
检察官助理:苗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483****。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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