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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587,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医用口罩和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仍在QQ群发布售卖信息,并采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及口罩、额温枪截图、视频等方法诱骗有购买需求的QQ网友向其支付定金、货款,骗取他人财物。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共实施诈骗13起,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829737.02元,所骗钱款全部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口罩的名义骗取四川省成都市的尤某某人民币5507.02元。

2.2020年2月10日至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口罩和额温枪的名义骗取广东省茂名市的曾某某人民币639050元。

3.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口罩的名义骗取河北省石家庄市的齐某某人民币20460元。

4.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额温枪的名义骗取重庆市的李某某人民币28500元。

5.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口罩的名义骗取山西省长治县的冯玉龙15000元。

6、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额温枪的名义骗取山东省济南市的宋某某人民币12920元。

7.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口罩的名义骗取辽宁省沈阳市的赵雪人民币39600元。

8.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额温枪的名义骗取广东省博罗县的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

9.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口罩和额温枪的名义骗取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柏某某人民币14200元。

10.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额温枪的名义骗取江苏省扬州市的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其中18500元被刘某某购买的支付宝账号实际使用人龚某某退还王某某,刘某某实际得款人民币1500元。

11.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额温枪的名义骗取山东省济南市的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

12.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额温枪的名义骗取辽宁省营口市的吕某某人民币12000元。

13.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售卖额温枪的名义骗取河北省邯郸市的郭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及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军

检察官助理:马振振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页证据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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