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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村。2012年6月5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2015年2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5月24日。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骗取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周某某、沂水县**街道**城李某甲、临沂市兰山区**小区王某某、**天地吕某某人民币共计177669元(其中3000元未遂)。现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亲戚在公安部能帮助销案底,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王某某实际支付27000元。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在临沂市兰山区**镇一片区内负责拆迁还建项目,以承揽工程施工需支付机械油费为名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为李某甲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加盟手续,骗取李某甲人民币30000元。

4、2017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够承揽临沂市河东区**小学建设项目,以收取“外围工程款”“礼金”等名骗取周某某人民币75000元。

5、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办理“国五”排放标准车辆挂牌手续,骗取吕某某人民币126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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