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11992********,汉族,中专肄业,系成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蒙古自治县**镇**村**号,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场**栋**室。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以对外放贷、投资生意等为由,并许以高息,骗使被害人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在济南市历下区**路**号等处向其转款,诈骗人民币共计679万元,用于挥霍及日常生活,后逃匿,并于逃匿期间以购房贷款需要提供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隐匿。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共计684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香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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