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为沉迷于网络赌博,负债累累,其本人及家庭无力偿还。为继续赌博,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至9月虚构借钱用于偿还信用卡、“花呗”的事由,谎称还款后随即就能透支额度偿还给对方,骗取对方信任,多次诈骗他人钱财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4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和工友雷某某等人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饭店吃饭时,被告人刘某某以“借钱还信用卡,两个小时即归还,每小时支付100元好处费”为由,骗取雷某某人民币7000元,充值到赌博网站用于其个人赌博,后全部输掉。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又找到饭店前台服务员李某某,以“借钱还信用卡,还款后随即使用信用卡额度归还”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充值到赌博网站用于其个人赌博,后全部输掉。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将钱用于赌博并无力偿还的事实后,随即报警。公安民警接报警后到该饭店内将被告人刘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2020年8月5日对被告人刘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2、2020年9月2日,在济南市天桥区**庄**饭店内,被告人刘某某以“借钱还花呗,还款后随即使用花呗额度归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300元,并将其中的3200元充值到赌博网站用于其个人赌博,后全部输掉。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又来到济南市天桥区**庄**便利店超市内,以“借钱还花呗,还款后随即使用花呗额度归还”为由,骗取超市老板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将3000元充值到赌博网站用于其个人赌博,后全部输掉。被害人王某某发觉被骗随即报警。
3、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博兴县汽车站乘坐被害人吴某某的出租车回济南市。在途中,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以“借钱还花呗,还款后随即使用花呗额度归还”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将5000元充值到赌博网站用于其个人赌博,后全部输掉。被害人吴某某发觉被骗随即报警。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实施诈骗作案5起,诈骗数额共计为人民币2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辉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6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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