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利用QQ小号将头像换成自己老婆崔某某的照片,冒充崔某某的口吻通过QQ号联系崔某某的同事赵某某,谎称“自己”因搞婚外恋,需要购买情趣用品,又谎称“自己”意外怀孕打胎需要钱等理由,向被害人赵某某借钱。赵某某信以为真,通过QQ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分11次向被告人刘某某打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莒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会洁
2020年5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县莒县**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