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男,1998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621********22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捕前住*********。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刘**假冒天津大学学生结识贾**,在取得贾**信任后,以其“姐姐”在QQ上做“消费者记录”调研等虚假事由,骗取贾**共计18917元。

2.2019年9月初至10月初,被告人刘**通过贾**结识李**,后以其“姐姐”在QQ上做“消费者记录”调研等虚假事由,骗取李**共计11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转账记录、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贤生

2020年4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