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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6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现住凤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8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退,其隐瞒该事实,虚构为被害人温某某妻子办理保险的事实骗取温某某信任并向温某某借款,自2019年7月至10月,以办理保险名义先后从温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591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黎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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