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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至6月期间,通过相亲网站搭识被害人徐某某,后冒充年轻女主播与被害人谈恋爱,以刷礼物、付彩礼、违约金等虚假借口,分30余次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3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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