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路**巷**号。2008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大道西**号**汽车投资公司内,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能代办广州市小型汽车增量指标及C2驾驶证等事实,并向被害人承诺于同年11月1日前能办理广州市小型汽车增量指标、三个月内能办理C2驾驶证,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被害人63500元代办费。其中有23500元于当日被证人杨某某扣下并暂存于证人杨某某账户上,留待日后办理C2驾驶证使用,余下40000元则由被告人刘某某支配。同年10月底,被害人多次追问被告人办理进度,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回避,后离开该公司并逃匿。同年12月21日,证人杨某某经多次联系被告人未果,便将暂存于其账户名下的235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4月14日,证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再次退还10000元给被害人。同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抓获。至今,被害人李某某共收到证人杨某某退款33500元,实际损失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哲雯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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