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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住广东省佛冈县**********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为诈骗他人财物,故意驾驶自行车经过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路聚龙苑附近路段时,主动碰撞由被害人罗某某搭载被害人叶某某所驾驶的小车,被告人刘某某以受伤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叶某某微信支付的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2.被害人罗某某、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娟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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