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为诈骗他人财物,故意驾驶自行车经过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路聚龙苑附近路段时,主动碰撞由被害人罗某某搭载被害人叶某某所驾驶的小车,被告人刘某某以受伤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叶某某微信支付的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2.被害人罗某某、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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