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9年1月起,以使用手机微信推荐“六合彩特码”的方式,冒充香港六合**公司**,编造有准确中奖信息的理由,着手多次向不特定多数人推荐“六合彩特码”信息,引诱他人缴费加入“六合彩公司会员”,意图诈骗钱财。2019年9月4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新桥街“二十二饮食店”门口附近将刘某某抓获,公安民警依法对刘某某的人身及其居住在新桥村委会新村280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手机六部,其中涉案的Iphone6手机、Iphone7Plus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勘验检查笔录、讯问被告人刘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凯斌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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