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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27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平台认识被害人韦某某,后发展成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刘某甲使用微信号Gg123123****(昵称G)和QQ号312162****冒充客服,通过虚构充值赌博网站可以提现获利的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韦某某微信转账22857元给刘某甲微信号Gg123123****(昵称G)和微信号LS888****(昵称:L),刘某甲还通过支付宝转帐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6158.12元到其所用的支付宝账号202030****@qq.com上,骗取数额共29015.12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某亲姐刘某乙代为偿还29000元给被害人韦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设

检察官助理:龚新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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