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4********,壮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范围内,以办理喜酒需要订酒水和饮料为由,从被害人周某某、麻某某、邓某乙拉走酒水、饮料后不支付款项,骗得物品共计人民币伍万贰仟叁佰柒拾陆元整(¥52376.00元)。
1、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食品批发部,以自己将在2019年5月20日办喜酒为由定要酒水饮料,并承诺2019年5月21日结帐。随后刘某某在支付了500元订金后便将周某某一批价值人民币6890元的酒水及饮料拉走。2019年5月16日,刘某某联系周某某以酒水不够,需加酒水为由,又将一批价值人民币3604元的酒水及饮料拉走。在骗得以上酒水饮料后,刘某某以低于市场批发价格变卖出售。经物价部门鉴定,周某某被骗走的酒水及饮料的价值为人民币壹万零肆佰玖拾肆元整(¥10494.00元)。
2、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小区被害人麻某某经营的**批发部,以同样理由向麻某某订要各种酒水及饮料,在支付了2000元订金后,分别于5月24日、5月26日、5月27日将价值人民币12516元、5582元、5884元的酒水及饮料拉走,并将该酒水饮料以低于市场批发的价格变卖出售。经物价部门鉴定,麻某某被骗的酒水及饮料的价值为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捌拾贰元整(¥23982.00元)。
3、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被害人邓某甲经营的晟丰批发行,以自己要凌云县办喜酒需要订一批酒水为由,向邓某甲咨询订要各种烟草、酒水及饮料的情况。2019年5月27日,刘某某在晟丰批发行交了800元订金后,分别于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从邓某乙拉走价值人民币6918元、3920元、7030元的酒水、饮料和香烟等物品。随后将骗得的物品以低于市场批发的价格变卖出售。经物价部门鉴定,邓某甲被骗的烟草、酒水及饮料的价值为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元整(¥17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⒈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⒉证人岑某甲、毛某某、岑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⒊被害人周某某、麻某某、邓某甲的陈述;
⒋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⒌百色市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⒍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