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6月8日、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6月23日两次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8日、7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珍爱网”以交男女朋友为名,与多名被害人以男女朋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6698.25元,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珍爱网认识被害人向某乙,后于2018年11月与被害人向某乙确立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向某乙谎称在株洲有房、有车库,并在深圳买了货车拉货。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要买货车、开发票、撞死人需要赔偿、生病、生意周转等事实频繁向被害人向某乙借款。被害人向某乙信以为真,通过支微信以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钱给被告人刘某某。经统计,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害人向某乙共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账户转入人民币213900元,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58120元;被害人向某乙儿子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6500元给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上述财物后用于个人花销和网络赌博。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害人向某乙人民币79940.4元,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现金和现金存入被害人向某乙账户方式2019年6月19日偿还向某乙6万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向某乙人民币258579.6元。
2、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珍爱网认识被害人何某某,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有车有房、有农场等信息,并取得被害人何某某信任。2019年3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车祸撞死人需要借钱赔偿、盘下合伙车辆、车辆运营需要油费、过路费、开发票、经营农场需要购牛、做木耳、桔子生意周转等事实频繁向被害人何某某借钱。被害人何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微信、以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钱给被告人刘某某。经统计,2019年3月15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害人何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404970元,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21108.59元,通过银行卡向被告人刘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90000元,共计人民币616078.59元。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钱财后,用于个人花销和网络赌博。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支付宝向何某某转回人民币138670元,通过微信向被害人何某某账户转回人民币121289.94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356118.65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珍爱网认识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曾在虎门开服装厂,在怀化有房有车,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并于2019年4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开车撞死人要赔钱、在长沙做手术、去太原开税票结账等事实频繁向被害人李某某借钱。经统计,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49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上述钱财之后用于个人消费和网络赌博。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人民币2750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向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向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佩
检察官助理:肖康华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