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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西充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于2019年6月9日、8月23日、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害人翟某某委托秦某某办理成都机动车连号牌照,秦某某通过李某某认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能办理连号汽车牌照的事实,在成都市温江区南浦路西段“海鑫”茶楼,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刘某某未办理任何牌照业务。案发前刘某某退还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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