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介绍他人为被害人郭某某、杨某某在本市柳梧新区办理彩票机为由,先后分多次分别从被害人郭某某、杨某某处骗取55630元、41630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高璇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 案卷、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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