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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肖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已婚)通过李某甲微信推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李某乙,刘某某自称其姓名为刘某乙,家住新邵县大新镇烟竹村,未婚。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刘某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编造了自己母亲重病、父亲出车祸身亡、自己生活拮据等理由,多次向李某乙骗取财物。李某乙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共计8万余元,其中数额较大的几次分别为:以父亲车祸身亡索要2万元钱;以母亲没钱治病为由向李某乙索要9000元钱;以考取幼师证为由索要5000元钱;假借母亲的名义以昵称为“叶子”的微信号骗取李某乙4000余元;在2019年5月20日要李某乙为其购买一条价值4115元钱的金项链。其所骗取的钱财均被其挥霍。

2019年8月16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发票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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