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刘*,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大×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徐强,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驾驶号牌川******车辆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收费站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经鉴定,被告人刘*偷逃过路费12次,应缴未缴过路费共计人民币20417元。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代其上交赃款人民币204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经代其交回未缴纳的过路费;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姗姗
代理检察员:张燕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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