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住福建省建宁县客坊乡****号。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12日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20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的微信名称添加被害人邱某某(明某某雪峰镇**超市经营者)为微信好友,并声称系他人介绍购买水果等礼品以供在明州大酒店开会使用,同时打电话给饶某某,声称系明州大酒店向其购买肉铺干。

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的名义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明某某明州大酒店员工官某某,谎称要在明州大酒店预定场所召开会议。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到被害人李某某父亲经营的“**土特产店”谎称介绍其购买水果、土特产、肉铺干送到明州大酒店供开会使用,挑选土特产一并礼盒打包。

接着,被告人刘某某让饶某某送肉铺干样品到“**特产店”,看过之后,让其送46 盒到 “**土特产店”、17 盒到雪峰镇“**超市”、7盒到明州大酒店。被告人刘某某以方便做账、由店铺一起开收据为由,谎称要去购买其他物品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00元现金,并借走被害人李某某的摩托车,到明某某雪峰镇**超市向被害人邱某某假意购买水果,饶某某将17盒肉铺干送到水果店,被告人刘某某以先行垫付、一起结算为由,让被害人邱某某扫其二维码付款595元,并拿走被害人邱某某300元现金,用摩托车载走被害人邱某某7件水果至“**特产店”,饶某某将46盒肉铺干送至“**特产店”,被告人刘某某又谎称付钱给饶某某、一起结账叫被害人李某某扫其二维码付款1505元,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去酒店为名、谎称事后归还骑走被害人李某某的摩托车。按照被告人刘某某的要求,饶某某将7盒肉铺干送至明州大酒店,被害人邱某某将17盒肉铺干送至“**特产店”。

当天17时2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上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已通过对公账户付款,并以多转账200元为由,叫被害人李某某向其转回200元,由于对公账户是24小时后到账,被害人李某某误信,向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转账2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骑着被害人李某某的摩托车离开明溪。按照被告人刘某某要求,被害人李某某于9月22日、23日将7箱水果、39份土特产、63盒肉铺干送至明州大酒店。

9月23日傍晚,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货款未到账、摩托车未还、微信被拉黑知道受骗,于9月23日下午到明州大酒店取回7箱水果、70盒肉铺干和39份土特产,土特产和水果分别由被害人李某某、邱某某自行取回。次日,被害人李某某带着70盒肉铺干至明某某公安局报警,由明某某公安局联系饶某某取回。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摩托车骑至大田县“**摩托维修店”,谎称急需用钱以1500元价格卖给陈某某。被害人邱某某被骗人民币895元,被害人李某某被骗人民币2205元和一辆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76 元。

3.2020 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到**红十字会谎称是**成员想通过**红十字会给贫困户捐赠一些物品。之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付某某,谎称该红十字会要向其采购一些扶贫物品,并让被害人付某某拿着样品到该红十字会给领导看。当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付某某勇谎称要采购450盒月饼(每盒进货价50元)和215瓶食用油(每瓶进货价60元)。

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拿着贫困户的名单到被害人付某某经营的店铺,要其按照名单送货,并向被害人付某某索要回扣,被害人付某某妻子孙某某当场给了被告人刘某某800元现金,并按照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在10盒月饼里面共放了4500元现金回扣(其中4盒放300元,5盒放500元,1盒放8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现金拿走。尔后,被害人付某某将430盒月饼和215瓶食用油送至该红十字会,在该红十字会内,被告人刘某某又向被害人付某某索要1800元回扣,被害人付某某将现金给该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吴某某,由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当日,该红十字会将该批物资发放到部分乡镇敬老院,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日下午通知该红十字会物资暂时不配送。30日早上,被害人发现被骗。被害人付某某被骗人民币7100元,造成330 盒月饼、55 瓶食用油无法收回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9800元。

4. 2020年10 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江西省**街道办,谎称是**的工作人员要捐献棉被给贫困户。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给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要向其采购一批棉被,作为防灾物质,让其带着样板到**街道办商谈事宜。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街道办与被害人陈某某见面,谎称要向其采购260套棉被,并要求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床上用品店看看,在店内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货款总价的百分之十作为回扣。被害人陈某某同意给其8100元回扣,给其现金6400 元、银行转账1700元。陈某某于当日下午将95 套棉被送往赣江街道办,次日发现受骗,被骗人民币8100元,后及时将棉被追回,未造成棉被的物资损失。

2020 年10 月26 日中午13 时30 分许,厦门市公安局民警在** 幢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某。2020年10月27日,明某某公安局扣押刘某某人民币1900 元等物品,并于2020年11月6日,扣押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700元和涉案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走访清单、工作报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判决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及其他材料、陈某某提供的棉被购销合同等;2.证人饶某某、官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邱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特产店视频监控、手机微信、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单等、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8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雄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永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微信转账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