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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2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2017年3月份在望奎县开了一家**中介中心,其在明知考驾照的人必须识字、本人考试的情况下才能取得驾驶证,但是在办理业务时谎称能够为不识字的人,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并通过其中介的工作人员赵某甲、褚某某、王某某进行宣传,并联系介绍了袁某某、吴某某、赵某乙、马某某、耿某某等人办理驾驶证及驾驶证增型,共骗取人民币9万8千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赵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赵某乙、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2019年10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望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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