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KTV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12524200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骗取钱款,在“**”、“**”、“**”等网络平台发布出售猫咪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上当受骗。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添加**的方式联系被害人,以购买猫咪需支付订金、预付款为由,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联系被害人蒋某某,以购买猫咪需支付订金为由,从被害人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元。
2、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联系被害人朱某某,以购买猫咪需支付订金为由,从被害人朱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0元。
3、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联系被害人陈某某,以购买猫咪需预先付款为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全国人口常住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露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退赃款人民币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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