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组,现住桑植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吴某某准备将其表妹李某某介绍给被害人黎某乙做女朋友,但李某某拒绝了,吴某某将李某某拒绝的情况告诉了刘某某,但刘某某没有把李某某拒绝的情况告诉黎某乙,刘某某继续以给被害人黎某乙介绍女朋友为由,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分身创建一个名为“霸气的小女孩”的微信,假冒李某某与黎某乙展开网络恋爱,同时编造李某某家庭困难、父亲住院等谎言陆续从黎某乙手中骗取15990元钱供自己挥霍使用。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给被害人黎某乙赔偿了16400元钱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某、黎某甲、罗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59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刘某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建议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婵娟
检察官助理:李源卿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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