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丽水市莲都区**村**幢**号**室(户籍地江山市**街道**村**号)。2009年3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4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8日因吸毒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2月3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二年;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4月30日因诈骗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获悉被害人周某某星想购买一辆二手宝马3系轿车,价格在15万元左右,后介绍周某某星到途安二手车行看中一辆二手宝马轿车,但最终因价格超预算而没有购买。2020年9月20日,刘某某向周某某星收取5000元定金,并承诺帮周某某星找到满意的车源。刘某某收取定金后,发现周某某星之前看中的那辆二手宝马车已经被人预定,其又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车源,此时刘某某产生了以继续帮周某某星购买二手车为由实施诈骗的想法。
2020年9月22日,刘某某对周某某星谎称其可以以15.5万元的价格帮周某某星购买之前看中的那辆二手宝马轿车,但需要周某某星再支付5万元定金。后周某某星将5万元定金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期间,刘某某谎称一直在帮周某某星办理购车手续并让周某某星继续等待,因周某某星提到车辆保险费用过高,刘某某又谎称可以为周某某星办理低价的车辆保险费为由再骗得8200元。之后刘某某将周某某星的联系方式拉黑不再与周某某星进行联系。
案发后,刘某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退赔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记录查询、微信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周某某星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雄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江山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一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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