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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42000********,汉族,大专文化,外卖员,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住**新城******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QQ群内发布有偿租赁微信号的广告。被害人宁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向其租赁自己的微信号,刘某某获取被害人微信号后,虚构宁某微信号限额无法使用、需要充值解除限额的事由,让被害人宁某充值。被害人宁某于2020年3月9日,先后分4次向刘某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转账,共计人民币3300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长沙图灵科技学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宁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丽丽

检察官助理:王梦雨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城******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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