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镇**老街**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害人倪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某,并互加了微信,后倪某某向刘某某购买了6000元太阳能背板。2018年10月下旬,倪某某在微信上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太阳能背板,刘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仍向倪某某谎称自己有货,并向倪某某微信发送虚假的装货视频、送货司机的身份信息及虚假的司机手机号码等,骗取倪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耀辉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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