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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7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高中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阴市**镇**路**号**号楼(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加入在河北省定州市的电信诈骗组织“**化妆品有限公司”,并成为该组织的“业务员”。该公司自上而下分别设有“总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又称寝室长)、“主管”“业务员”等职务。该组织业务员冒充女性利用微信、QQ聊天,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男性被害人的信任,之后虚构“生病需要医药费”“没钱吃饭”“没有路费过来见面”等事实,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并将诈骗所得以“每日生活费”“化妆品加套颖度”等名义上交公司。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时居住在“小主任”唐某某(另案处理)的寝室里,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至9月,采用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150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700元,共计人民币6850元。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150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手机截图、违法犯罪记录及身份核查责任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号楼。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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