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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4********,汉族,中专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镇**街**号**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他人联系到淮安市内优质学校的入学名额,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他人联系淮安市清江浦区内优质小学、幼儿园入学名额的事实,骗取秦某某现金人民币三万元钱,案发前已由被害人追回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领条、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3.证人耿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微信聊天内容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璐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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