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6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县**镇**街**桥高某某超市店内,向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娟配偶)虚构公司要采购230箱酒给员工发福利,酒款将在9月6日前打入其银行卡,让其在9月9日将酒送至公司的事实,为了让李某某相信该事实,并向李某某要银行卡账户,以方便将酒款打入其账户,被害人李某某对此信以为真,并承诺给被告人刘某某回扣。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了让公司领导同意采购李素兵家酒,需要向相关人员送烟疏通关系的事实,骗取李某某两条软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0元。
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县三口镇三口街被害人李某某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上述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300元,并自愿补偿李某某损失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19]104号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学会
附:
1.被告人刘学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