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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 被告人刘某某经预谋,以在网络上发布出售游戏账号后又偷偷找回的方法,假装将游戏账号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居住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明珠花园租房内的被害人史某某。同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偷偷将游戏账号找回,并以帮助找回游戏账号辛苦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16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付并将游戏账号交付被害人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VIVO手机1部(照片)等物证;

2.支付宝交易明细、“交易猫”交易平台截图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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