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快手账户上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骗取吉林省**市**小区董某某等九人共计632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上缴违法所得632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郭洪维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02032****);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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