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5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镇**村,农民。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春,被告人刘某某私自篡改本人退伍军人登记表,伪造乐亭县闫各庄镇某某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刘某某患病评议记录、某某村村委会关于刘某某的患病证明,自2007年5月至2018年11月共计骗取国家带病还乡优抚款4642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刘某某户籍证明、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申请带病还乡优抚定补材料复印件以及乐亭县民政局关于刘某某领取优抚定补的证明、乐亭县闫各庄镇财政所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书证;2、有关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优抚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英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与乐亭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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