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海厚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辞职后继续冒充自己是该公司的催贷人员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谎称如果提前还款就可以减免一部分贷款并解除与该公司的债务关系。后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分四次转账,共计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康
检察官助理:郭雅娜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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