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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号被捕前住广东省江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经营冀州市**厂资金周转不开,且之前高息借款无法偿还,在房产证已经因借款60万元抵押给武某某的情况下,向冀州区房管局谎称该房产证丢失,申请补办新的房产证。同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该房产证丢失正在补办中,用购买该房子时的购房合同及补证手续作为抵押,向王某甲借款50万元,但王某甲实际交付给刘某某42.5万元。同年6月17日刘某某为了偿还欠款便又以厂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新补办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王某乙借款50万元。期间刘某某分别偿还了王某甲17.5万元,偿还了王某乙4万元后便因欠款数额巨大无力偿还,于2013年8月逃离冀州,隐匿起来,直至2019年8月31日在广东省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以虚假的房产手续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共计7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世会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冀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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