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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2019年9月2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我院批准逮捕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致使生活拮据。为筹集赌资,其编造各种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马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818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迁安市马兰庄镇一个废矿正在拆除,以合伙倒卖废钢、废矿粉赚钱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4000元。次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筹集购买尾矿设备资金及需要给矿上领导送礼为由再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返还赵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外出办事为由将其女朋友杨某某的车牌号为冀BY****的黑色本田CRV轿车骗到手后,当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被害人马某某,谎称该车为其妻子所有,因购买磁选机急需用钱,用该车抵押借款二次,骗取马某某人民币共4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赌博网站登陆及充值记录、迁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涉案人员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马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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