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7月,尹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打着“香港中汇集团”的名号,谎称从事“香港恒生指数期货”配资、交易业务,招募员工,在四川省成都市设立总部,总部下设财务部、后勤部、讲师部、业务部等部门,并在成都、武汉、深圳等地发展17家代理商(含总部业务部,编号10001-10016、10018)。委托成都紫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具有开户、充值、提现等功能的“汇期宝”网站,并在网站上传“汇期宝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系统”安装包供下载使用,奉某某(已判决)参与网站建设,负责“汇期宝”网站和模拟交易系统技术管理。各代理商购买大量无记名手机卡供业务员注册微信、QQ号用以冒充老师、助理和客户,非法获取不特定人群的手机号码,由业务员添加为微信好友,或将业务员注册的微信号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内部称为打资源),从中寻找有投资股票意愿的客户为作案目标。之后,以推荐和分析股票为幌子向客户推送观看直播间的链接,将客户引入已经建立好的网络直播间和微信群。在直播间和微信群内,由讲师部的高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使用虚假身份扮演资深股票分析师(内部称为老师)分析和推荐股票,业务员利用多个虚拟身份冒充客户(内部称为小号),在老师和小号的相互配合下,老师适时向被害人推出恒生指数期货交易,小号相互配合对老师进行吹捧并发送虚假盈利截图,骗取被害人信任老师、相信交易恒生指数期货能够挣钱,诱骗被害人在该“汇期宝”网站开户做所谓的恒生指数期货交易。被害人开户后再次被拉进“汇期宝”恒生指数期货交易、交流群,业务员在群内利用虚拟身份冒充客户,被告人刘某某扮演资深股票分析师(内部称为老师)带单,在带单老师和业务员的相互配合下,以带客户做单、发虚假下单信息、发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频繁下单交易,并向被害人虚假提供6倍配资,让被害人在高杠杆情况下频繁交易,致使被害人投入资金严重亏损,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资金的目的。被害人在“汇期宝”网站开户入金的资金经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全部流入尹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苏某某、张某某、晋某某(均已判决)等个人账户,从骗取的客户资金中按相应比例给讲师部老师、总部业务部、直营公司、代理商及业务员等发放提成。经鉴定,2017年2月至7月,该犯罪集团经“汇期宝”平台共骗取被害人8296.5120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及另案处理人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户籍证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至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李胜男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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