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河南省汝阳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被害人黄某某看到该信息后,向刘某某支付5989.5元定金。次日,刘某某将他人的口罩发货视频转发给黄某某,要求黄某某支付剩余尾款,黄某某分三次共支付给刘某某11225.5元。后刘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案发后,刘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7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回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振华

检察官助理:党俊晓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孟许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汝阳县**镇***小区**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