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汝阳县**镇***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被害人黄某某看到该信息后,向刘某某支付5989.5元定金。次日,刘某某将他人的口罩发货视频转发给黄某某,要求黄某某支付剩余尾款,黄某某分三次共支付给刘某某11225.5元。后刘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案发后,刘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7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回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振华
检察官助理:党俊晓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孟许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汝阳县**镇***小区**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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