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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害人严某某在浙江省兰溪市********玻璃厂内,通过悬赏猫网络平台发布一个推广“恐龙有钱,萌萌小笨龙”游戏软件的任务(即提供真实身份注册该游戏软件的账号)。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该平台与被害人严某某取得联系承接该任务。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约定,被告人刘某某提供一个真实身份注册的游戏账号,由严某某支付给刘某某人民币5元。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少量真实身份注册的游戏账号给严某某,并取得了严某某信任。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严某某提出需要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大量真实身份注册的游戏账号,并预先支付部分推广费用。被告人刘某某因无法提供大量真实身份注册的游戏账号但为了骗取被害人严某某钱财,遂在网上找到微信昵称为Mr.杨的人(身份不详),通过向Mr.杨购买软件批量注册的游戏账号冒充真实身份注册的游戏账号提供给严某某。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提供软件批量注册的游戏账号从被害人严某某处骗取六笔推广费用,共计人民币16400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将骗取的人民币16400元退还给被害人严某某,并取得被害人严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刑事提取笔录、QQ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解协议、情况说明;

(2)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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