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21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街村**号,原工作单位:某某机场。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其为某某机场办公室副主任兼市场部经理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又虚构机场采购防护服的事实,以共同投资赚取利润和借钱应急的名义,先后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刘某甲用于网上赌球挥霍殆尽。后在王某某再三催讨之下,刘某甲共计归还人民币10.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丁将赃款19.5万元代为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系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8********。

2.检察卷1册,电子侦查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