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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7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95********,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家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需要缴纳送件费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00元。

2.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需要缴纳送件费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元。

3.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被害人祝某某房款未按时结清为由,虚构需要缴纳罚款的事实,骗得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3000元。

4.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购房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方某某平人民币553元。

5.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购房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周某某1127元。

6.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购房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162元。

7.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缴款通知,虚构需要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21952元(未遂)。

8.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缴款通知,虚构需要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7614元(未遂)。

9.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缴款通知,虚构需要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7535元(未遂)。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作案9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3443元,其中6342元诈骗既遂,47101元诈骗未遂。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6342元,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退赃申请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褚某某、熊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祝某某、程某某、高某某、周儒海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微信截图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着手实施第8、9、10起诈骗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志云

 检察官助理:汤成龙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补充证据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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