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98********,蒙古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2019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至10日,被告人刘某某趁人不备,多次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仁路412号大润发超市内盗窃商品,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址窃得土豆丝卷饼(无品牌自制,下同)2个(价值人民币5元,以下币种均同)、手抓饼(无品牌自制,下同)2个(价值6元)。
2.2019年6月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址窃得土豆丝卷饼2个(价值5元)、手抓饼2个(价值6元)。
3.2019年6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上述地址窃得土豆丝卷饼2个(价值5元)、手抓饼2个(价值6元)。
4.2019年6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址窃得土豆丝卷饼2个(价值5元)、手抓饼2个(价值6元)、肥肠(无品牌自制,下同)1盒,李子1份。
5.2019年6月10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址窃得土豆丝卷饼2个(价值5元)、手抓饼2个(价值6元)、肥肠1盒(价值11.85元)、辣鱼(无品牌自制)1盒(价值8.62元)、健将牌平角内裤一盒(价值26.5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实施盗窃五次,共窃得财物总计价值101.97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检察官助理:姜 鸿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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