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451号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三人共同成立西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具有后台操纵平台内数字货币功能的AkoEX、Bueex、3iex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后将AkoEX、Bueex、3iex数字货币平台提供给王某甲、朱某某、杨某某等人运营,并收取研发费及维护费。王某甲、杨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组建多个团队,利用AkoE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通过操纵平台内PCE币价格走势,导致投资人亏损的方式进行诈骗。2018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由王某乙(另案处理)等操盘团队操盘,在短短两分钟内使PCE币价格骤跌90%以上,导致被害人黄飞来、吴某某、胡某某等数百人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投资共计6548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业务团队负责人,2018年6月份以来,刘某某纠集陈某甲、陈某乙、余某甲、曹某某、林某某、雷某某、薛某某(以上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区**座**室,过手机、电脑登录微信与被害人进行聊天,取得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AkoEX”平台上全仓买入虚假数字货币PCE,然后通过后台操作突然杀跌的方式,骗取胡某某等被害人的的投资款,数额达9992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手机截屏照片等书证;
2、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余某甲、曹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就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莹盈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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