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彭周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底至10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经事先预谋,先后在本市*****区**路**号、本市*****区***花园门口、本市吴兴区**弄**号等地,以摆酒、送礼办事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某某、苏某某等多人酒水及转账,共计价值人民币29806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8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摆酒,送礼为借口,先后四次骗取位于本市****区**路**号的被害人钱某某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七箱、长城干红葡园魅选红酒七箱、百威啤酒七箱、汇源果汁五箱、2014年飞天茅台四瓶、2019年飞天茅台八瓶、2013年飞天茅台两瓶、国窖1573白酒六箱、2020年飞天茅台两箱、铂金汉酱白酒四箱、生肖茅台(猪年)白酒一箱、生肖茅台(鼠年)白酒一箱等酒水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被骗酒水价值共计人民币171 102元。
2、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结婚摆酒为借口,骗取位于本市**花园门口“**”酒吧的被害人苏某某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白酒二十五箱、特种兵牌椰子汁二十五箱、多维佳牌橙汁二十五箱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被骗酒水价值人民币41 025元。
3、2020年10月6日至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朋友出事需要用钱等借口,骗取位于本市吴兴区**弄**号的被害人吴某某骗取人民币44 000元。
4、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结婚摆酒为借口,骗取位于本市***区***路***号的被害人徐某某水井坊八号臻酿白酒二十四箱、一品梅椰子汁二箱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被骗酒水价值共计人民币41 94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作案四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98 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收货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倪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苏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湖价认字(2020)4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敏强
检察官助理:乐乐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检补材料1份,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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